一、Incoterms定義和前言:
Incoterm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是由國際商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ICC」) 針對國際貿易(以下簡稱為「國貿」)所發布的條件及規則,用於確定運費、保險費和關稅的支付方,以及風險何時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是銷售合約的重要組成部分,簡化了交易流程,確保買賣雙方達成清晰的協議,以便更有效地進行條款談判。
國際商會大約每10年修訂一次Incoterms,截至2025年,《Incoterms® 2020》仍為現行版本,更新後較符合現代貿易需求。Incoterms在一般情況下涵蓋了大多數國家。但還是要注意有國別的例外,如,在歐盟由於邊境漏洞較多,海關程序比較寬鬆;美國是唯一需要海關保證金(Customs Bond)的國家,進口到英國需要延遞付費(Deferment Account);從印度出口需含預扣稅…等。
二、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V.S. 2020
2020 年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的主要解釋依舊保持不變,但包含一些關鍵的更新和變更。主要變更包括新增DPU以取代DAT,以及以下其他國貿條件變更。所有參與全球貿易的各方請務必了解這些更新及其可能對您的供應鏈產生的影響。
以下針對11項國貿條件予以說明,並將2010版本和2020最新版做比較:
1. EXW – Ex Works 工廠交貨或倉庫交貨
EXW,工廠交貨。是指賣方在其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例如,工廠、辦公室、倉庫等)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賣方無需將貨物裝載到任何收貨車輛上。如適用,賣方也無需辦理出口清關手續,EXW對賣方最有利。
2. FCA –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條件 (2010 V.S. 2020)
FCA規定賣方在其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建議雙方盡可能明確地指定交貨地點,因為風險在該地點轉移給買方。
買方負責支付運輸費、提單費、保險費、卸貨費和當地一直到最終目的地的運費。貨物在船上的任何損失都由買方承擔。
FCA是《Incoterms® 2020》中變動最大的國貿條件是允許簽發「已裝運」備註的提單。在修訂之前,於第三方負責運輸時,會導致賣方無法獲得備註 「已裝運」 的提單,因為賣方並沒有直接向國際承運人出示貨物。而如果沒有提單,交易銀行就不會授權付款給賣方。而根據最新版本的國貿條規,FCA允許買賣雙方在銷售合約中規定,買方應指示承運人向賣方簽發備註 “已裝運” 的提單,因此這個問題得到了解決。
| 差 別 | Incoterms 2010 | Incoterms 2020 |
| FCA 條件 | 當第三方負責運輸會導致賣方無法獲得備註 “已裝運” 的提單 | 允許買賣雙方在銷售合約中規定,買方應指示承運人向賣方簽發備註 “已裝運” 的提單 |
3. CPT –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條件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比FCA更進一步,規定賣方在約定地點(如雙方約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或賣方指定的其他人之外, 賣方必須簽訂合約並支付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運輸費用。
根據CPT,賣方不負責購買保險。如果買方需要賣方購買保險,可考慮使用國貿術語CIP。
4.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條件 (2010 V.S. 2020)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賣方的責任與 CPT 相同,但賣方還需簽訂保險合約,以承保買方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買方應注意,在 CIP 條件下,賣方只需投保最低保額。如果買方希望獲得更多保險保障,則需要與賣方明確約定,或自行安排額外保險。
在《Incoterms® 2020》中,最重要的變動之一是CIP要求賣方購買更適合貨櫃貨物的更高級別保險:根據倫敦保險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A),投保金額應為合約價值的110%。在修訂之前,賣方可以根據協會貨物條款(C)購買最低級別的保險。一般來說較多製成品貿易使用CIP,因製成品往往需要更高級別的保險。
| 差別 | Incoterms 2010 | Incoterms 2020 |
| CIP 條件 | 賣方依投保協會貨物條款(C) 購買最低承保範圍保險 | 賣方依投保協會貨物條款(A) 購買合約價值110%範圍保險 |
5. 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name place of unloaded) 卸貨點交貨 (2010 V.S. 2020)
如果您還在使用DAT Incoterms® 2010, 請立即改為 DPU Incoterms® 2020
Incoterms® 2010的名稱為運輸終端交貨(DAT),更新後重命名為DPU,因為買方或賣方可能希望在運輸終端之外的地點交貨。該術語常用於有多個收貨人的合併貨櫃。這也是唯一一個要求賣方卸貨的國貿術語。
當賣方將貨物在指定目的地卸下並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將支付所有運輸費用(出口費用、運輸費、在目的地港口從承運人處卸貨和目的地港口費用)並承擔到達目的地港口或碼頭前的全部風險。買方承擔卸貨後的所有費用和風險,包括進口關稅、稅款、清關和在當地運輸到最終指定的目的地。如果賣方無法安排卸貨,那麼應該考慮使用國貿術語DAP。
| 差別 | Incoterms 2010 | Incoterms 2020 |
| 更名 |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運輸終端(港口)交貨 | 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卸貨點交貨 |
| 說明 | 賣方在「指定運輸終端(港口)」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中卸載並交付買方,即完成交貨。 | 賣方在指定的運輸終端或指定的「最終目的地」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中卸載並交付買方,即完成交貨。(現在可用於所有運輸方式) |
6.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條件
DAP規定當賣方將貨物置於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並準備好卸貨,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的一切風險。
7.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訖交貨
DDP規定當賣方將貨物置於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準備好卸貨,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支付所有運輸費用,包括進口清關、進口關稅和稅費,以及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涉及的任何其他費用。
關於DDP,賣方需要承擔的責任最多,買方需要承擔的責任最少。在貨物交付至指定的最終目的地之前,任何風險或責任都不會轉移至買方身上。除非賣方對買方國家的規則和規定非常了解,否則DDP在延誤和不可預期的額外費用存在非常大的風險,應該謹慎使用。
以下幾點適用於海運和內陸水域運輸:
8.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賣方在指定裝運港的買方船舶邊交貨。買方從船舶邊交貨的那一刻起,承擔所有費用和損失/損壞風險。 FAS要求賣方負責出口貨物清關。
9. FOB –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規定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裝運港買方所指定船舶上交貨,並辦妥輸出通關手續。賣方的責任包括安排出口清關,而買方負責支付船運輸費用、提貨單費用、保險費、卸貨和從抵達港到當地的運輸費。船上貨物的任何損失由買方負責。
自FCA於1980年引入貿易通則後,FOB就應該限制在貨櫃海運和內陸水域運輸中使用。但是,FOB依然是所有運輸模式中最常用(包括不正確的使用)的國貿條件,儘管這樣可能會導致合約風險(比如貨物裝在貨櫃中,不便於檢查的情形)。FOB Incoterms® 2010以船舷(ship’s rail)為交貨地點刪除,改成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船舶上(on board the vessel)作為交貨。賣方將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載於船上時,費用和風險移轉買方。
10. CFR –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CFR會讓賣家承擔比FOB 更多的風險和責任,賣方需要支付貨物到達指定目的地港口之前的運輸費用。當貨物在出口國裝船後,風險轉移至買方。承運人支付出口清關費用和貨物運輸到指定港口的運費,並在到達最終目的地港口之前,對船上貨物的任何損失負責。
買方支付從港口到最終目的地的當地運輸費用並負責購買保險。如果買方需要賣方購買保險,那麼應該考慮使用國貿術語CIF。
《Incoterms® 2020》中規定,CFR只可用於非貨櫃海運和內陸水域運輸;對於其他運輸方式和貨櫃貨物,應該用CPT替代CFR。
11. CIF –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name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運保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應為出口貨物清關,在裝運港的船上交貨。賣方承擔到指定目的地港口的運輸費和保險,並對船上貨物的任何損壞負責。根據投保協會貨物條款( C ),賣方必須購買最低等級的保險。
到港時,賣方必須移交發票、保險單和提單,這些文件分別代表了CIF的費用、保險和運費。這個國貿術語與CFR類似,除了賣方需要在運輸過程中為貨物購買保險。
2025年最常使用的有:EXW、FCA、FOB、CIF 和 DDP。這些條件因其明確的指導原則以及適用於不同運輸方式和裝運場景而受到青睞。
EXW 之所以受歡迎,是因為它最大限度地減少了賣方的責任。FCA用途廣泛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提供了靈活性。FOB 廣泛用於海運,其明確的過渡點,尤其適用於散裝貨物。CIF 在海運中更受歡迎,賣方承擔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的所有成本和風險,為買家在運輸過程中提供一定的風險緩解。DDP因為賣方負責管理所有物流和相關費用,對於喜歡輕鬆交付流程的買家來說非常方便。
三、《Incoterms® 2020》已於2020年1月1日生效,請務必檢查現有合約,確保合約中包含《Incoterms® 2020》的版本。若未註明年份,則適用如下: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適用《Incoterms® 2010》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Incoterms® 2020》
四、Incoterms之內涵不包含(1)貨物所有權之移轉。(2)主要因當事人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之相關責任豁免。(3)應付價格或付款方式。(4)違約、爭議或糾紛之解決。
以蘇伊士運河阻塞事件和高雄貨輪案例來說,可制定不可抗力條款以彌補所採用Incoterms貿易術語之不足之處。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內容可註明賣方完成出貨準備時,若遭遇不可歸責於賣方之外力因素,導致賣方延遲於指定地交貨,買方不得擅自解除合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如上於合約中制訂不可抗力條款,需視雙方間之整體交易並於檢視合約後進行設計,如有相關需求,煩請不吝與本公司聯繫。